关于加强学科专业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特对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做出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是学校学科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教务处按照“监督关口”前移要求,承担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预算申报、经费使用过程监督、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和挂靠单位(学院、研究中心)行政负责人共同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三、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按国家政策文件制定经费支出计划,并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合理编制学科、专业年度建设方案(含年度经费预算、绩效目标),向单位(学院、研究中心)党政联席会报告后实施。并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备案。
四、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所在单位(学院、研究中心)行政负责人、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报告学科、专业建设进展及预算执行进度。
五、压实二级单位(学院、研究中心)主体责任。学科、专业建设所在单位(学院、研究中心)行政负责人应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过程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单位(学院)党政联席会通报进展情况。
请各部门、项目负责人遵照执行。
教 务 处 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 财 务 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