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促进学院不断优化内部经济运行秩序,保证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学院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与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合理划分预算级次,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学院及所属各部门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学院按管理层次,建立校内经济责任制,确保预算按规定执行。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学院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收支,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二、稳妥性原则:学院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立足保证学院运转和中心工作,根据学院建设发展和提高办学水平的需要,在保证基本支出的基础上,确保教学优先、学生管理优先和职工利益优先,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确保稳健发展。
三、效益性原则:学院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要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系部)管理经费严格按指标控制,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四、重点性原则:学院预算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院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中心工作和重点建设需要。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真实准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准确编制学院收支预算,实事求是地反映学院各类资源的基本信息。
二、科学规范:学院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和时间安排要力求合理,预算编制的方式方法要妥当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对拟安排的项目,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分别轻重缓急,严格排序遴选,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三、公正透明:学院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要公开透明,预算结果要做到公平公正。
四、及时明晰:学院预算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尽量细化收支项目,及时完成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预算编审的程序
学院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草案,按以下程序编报审核:
一、每年10月中旬,财务处向各部门(系部)发出下年度预算申报通知和申报表;
二、11月中旬,部门(系部)向财务处申报本单位预算基表及其说明;
三、11月下旬,财务处对预算建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系部),有针对性地与有关部门(系部)讨论交流预算相关工作;
四、12月上旬,财务处编制学院预算草案;
五、12月中旬,财务处将预算草案提交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并按讨论审议意见修订后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六、12月下旬,学院党委、行政行文下发下年度学院预算到各部门(系部)。新年初财务开账时,即按学院年度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学院年度预算为综合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预算收入是学院在预算年度内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可能取得的可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基建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全部收入(其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非税资金、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等),是学院完成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财力保证。
一、收入预算要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在参照近年实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各项增减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
二、债务资金预算必须按照债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从学院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财务实际状况出发,从严控制债务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三、编制收入预算时,可根据经济责任制和管理需要,将收入预算指标分解到有关部门(系部),确保预算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是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货币表现,其结果是分析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三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一、编制支出预算要遵循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好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地安排项目支出。
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据基础信息资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
三、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学院要按规定预留备用金,且预留备用金控制在年度预算总支出的3%以内。
六、编制支出预算时,要依据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和有关办法,将支出预算指标分解到各部门(系部),并明确管理责任。
七、项目跨年度实施且专项经费跨年度使用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结转下年度使用。结转项目及经费的申报时间、程序,与当年新立项目相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内经费的审批
1、部门(系、部)经费设二级审批权限,即:单笔业务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部门(系、部)负责人审批;单笔业务在3000元以上的,由部门(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专项经费(不含基建、大型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设三级审批权限,即:单笔业务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单笔业务在5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预审后,报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单笔业务在50000元以上,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分别预审后,报院长审批。
3、科研经费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湘一师院字[2009]73号)管理,按照上述专项经费额度权限审批。
4、成人学历教育与培训经费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成人教育与培训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湘一师[2010]3号)管理,按照上述专项经费额度权限审批。
5、基建工程(含大型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经主管院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复审后,报院长审批。
6、统管经费统一由院长一支笔审批。其中单个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大额支出,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开支;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报院党委会审定后方可开支。
7、预备金设二级审批权限。由需要使用预备金的部门提出项目经费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院长审批。使用预备金的单个项目,项目经费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经费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再报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院长审批后追加预算经费,单个项目经费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额度审批权限与统管经费相同。
8、预算追加经费审批权限。在年初学院财务预算之外需追加经费的,单个项目经费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经费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再报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院长审批后追加预算经费,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单个项目经费的额度审批权限与统管经费相同。
9、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乘坐人在出差之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获批准的可凭机票报销差旅费,未获批准乘坐飞机的,凭机票按相同路线的火车硬卧票价报销差旅费。
第十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学院及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 学院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非税收入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厅非税局。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执行要符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预算经费的管理使用规定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校内各部门(系部)经费管理主要领导负责制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按规定先申报用款计划,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要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每月、每季度要分别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主管院领导和学院财经领导小组报告,以便学院及时掌握财务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得以正常执行。
第五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经学院法人核签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六章 预算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监控。学院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结合办学实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问责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