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治理乱收费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院一切合规收费行为,均由财务处或财务处委托相关部门收取,所收款项全部归口财务处管理。学院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均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条相关部门收取各项费用前,要事先到财务处办理收费申请手续,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报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批准立项并登记《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行亮证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各类收费。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院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第五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并由省物价局核准登记了《行政收费许可证》,在向学生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费。学费包括本、专科生学费、各类成人教育及自考学费。各类学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2.补考费。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前,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而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每科的补考费。
3.报名考试费。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适当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院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代收费必须遵循交费自愿和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院统一代办的项目及经省物价局、财政厅认可的项目,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教材费。学院统一代收的仅限于购买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的费用。开学时预收,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新生体检费。学院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向有关部门交纳体检费,学院原则上不统一组织。
3.军训服装费。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
4.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院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在学生交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5.公寓用品代收费。公寓用品购置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6.高校学生城镇医疗保险费。
7.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代收费。
以上代收费项目,凡省、市有规定的,按省、市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学校按照代办物品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购教材和军训服装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教材和军训服装。
一、二附小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各项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相关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院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院管理部门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住宿费。学院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对照有关规定及住宿条件等制定,报省物价局立项备案并登记《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执行。
2.上机、上网服务费。学院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3.琴点费。学院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练琴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练琴服务的,可收取琴点费。
4.补办证卡工本费。学院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校园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丢失上述证、卡的,学院可按不超过证、卡工本费收取补办费用。
5.学院医务室收费,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学院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开放、体育场馆课外开放等,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经有关程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学院职能部门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报财务处审批、备案;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按校务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收费。
第十一条 学院培训费,是指学院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而向其收取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具体标准由校内培训办班管理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并报财务处,经财务处报省物价局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的,在办理了相关退学手续后,如需退费,必须经分管教务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凭缴费票据办理应退的学费和住宿费。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在退学时一并结清。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如需保留学籍,暂不办理相关的退费手续,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培训收费原则上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暂由职能部门代收的,应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借、缴票据,所收款项及时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培训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于规定时间上交财政专户,核拨后再行使用。代收费应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院收费收入。
第十五条 学院服务性收费由提供服务的职能部门收取,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借、缴票据,所收款项及时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各职能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 学院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财务处应及时通知各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各类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学院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学院职能部门通过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助学金、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
按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分管院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方可减收或免收。减收或免收的学费从学院助学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学院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严禁各职能部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费收入。校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性为乱收费行为:
(一)未使用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设立“小金库”的,学院将没收违规所得,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未遵守学院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所有收入,私自将收入截留或存在坐收坐支现象,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