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05-30 点击数:

湘财教〔202114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28号)已失效,为规范和加强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1715

附件

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级专项资金实质性整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18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教育综合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地各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教育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

第五条 项资金按照我省教育综合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师队伍建设,面向承担教师队伍建设任务的市县、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银龄讲学计划省级配套、教师(校长)培训、芙蓉教学名师、教师综合改革与语言文字工作等相关支出。

(二)教育信息化建设,面向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范围的市县、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省级、市县级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网络安全、数字教育资源建设、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教育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教育信息化创新试点项目奖补等相关支出。

(三)民族教育发展,面向承担内地西藏班学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及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分配,包括内地西藏班、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校等相关支出。

(四)民办教育发展,面向各地和民办高校分配,包括支持和规范各地民办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发展、支持和规范民办高校发展等相关支出。

(五)学生资助,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等相关支出。

(六)校园足球、体卫艺与国防教育竞赛活动,面向承担体卫艺与国防教育活动的市县、学校及单位分配,主要用于举办省级和组织参加国家级大中小学校校园足球、体卫艺与国防教育赛事及活动以及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支出。

(七)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承担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任务的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重大招标(委托)课题、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等。

(八)教育综合管理机制改革,面向承担教育综合管理机制改革任务的市县、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教育督导评估、民办高校党建、平安学校建设(含安全宣传教育)、外资配套、成人教育和其他综合改革发展等支出。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实际,专项资金采用综合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跨年度项目资金由当年报批、一年安排调整为一次报批、分年安排,避免资金沉淀。凡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当年不得安排预算。

第七条  按综合因素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包括:

(一)教师队伍建设,按照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人数、银龄讲学计划人数、教师(校长)培训人数和时间、预算定额补助标准等因素分配。

(二)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安全、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资金,根据学校数、学生数、基本办学条件、建设任务、管理绩效和预算定额标准等因素分配。

(三)民族教育发展的内地西藏班补助,根据内地西藏班学生数和预算定额标准等因素分配。

(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各地民办教育办学水平、义务教育结构优化情况、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民办高校办学情况检查结果等因素分配。

(五)学生资助,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根据助学贷款发放规模、历年还款情况、贷款利率和风险金承担比例等因素分配;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根据来华留学生人数、资助比例和资助定额标准等因素分配。

(六)校园足球、体卫艺与国防教育竞赛活动,其中校园足球奖补经费按照国家试点县、国家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数量、高水平运动队伍基地数量、参加全国竞赛获奖名次等因素进行分配;校园足球、体卫艺与国防教育的培训、竞赛类项目经费按照参培(赛)人数、时间和预算定额标准等因素分配。

(七)教育督导评估、民办高校党建、外资配套、成人教育和其他综合改革发展等,根据教育督导评估结果、民办高校数量、外资项目进度及管理绩效、成人教育项目任务、预算定额标准等因素分配。

第八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包括芙蓉教学名师、教育信息化创新试点项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校、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平安学校建设(含安全宣传教育)、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由省教育厅组织开展评审。程序包括:

(一)下发通知。省教育厅下发有关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等。

(二)单位申报。各地、各校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初步遴选,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形式审查。省教育厅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通过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五)结果公示。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正式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公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下达。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90%以上,按项目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70%以上。除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外,专项资金应由省教育厅在当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于60日内下达。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等情况,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在核准的使用范围内进一步细化预算,落实到明细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支出进度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重要内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结转资金收回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遵循预算公开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督促学校健全预算财务管理,进一步巩固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机制,推进教育综合发展专项安全高效使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把专项资金纳入财审联动管理范围,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预算安排和调整中,并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稽查和内部审计;在项目中期检查、年度决算和项目完成时,按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在项目完成时,要组织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有关部门、各有关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事宜,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市县及有关项目学校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规章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支出;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812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8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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