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院部)、各位老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实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即学校)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老师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切记在2019年12月25日前,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详细操作流程可进入手机已下载的个税APP,按提示完成。
一、特别温馨提示
2020年要来了,一个新的纳税年度,扣除信息都要提前确认好,否则2020年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烦请各部门(院部)报账员或者办公室主任,务必将此通知转发到本部门(院部)内部群,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这关系到每位教职工切身利益!
二、专项扣除具体项目
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即将实施一周年。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减税优惠,怎么继续享受呢?近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醒广大纳税人,尽快关注2019年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及时修改,否则将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5000元/月(6万/年)。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大专项附加扣除。
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外,其余专项附加扣除可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也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三、有关焦点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APP通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相关个税政策,为你整理年末在确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1.为什么要修改?
政策规定纳税人每年年末需确认。
政策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2.如何修改资料?
点击个人所得税APP和税务局官网
为简化操作流程、切实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机关已预填好相关信息,纳税人只需通过手机APP、网页等渠道查看并修正相关信息即可。
如果纳税人已填报了2019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税务局官方网站相关界面,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即便纳税人没有进行确认,系统将在明年继续按上一年填报情况自动办理扣除。
纳税人也可以将前期电子模板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打印出来,修改并签字后交给单位,单位可据此办理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
3.没有变化还要确认吗?
可一键申报,未修改则按已填信息自动延长一年
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税务局官方网站相关界面,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如果纳税人不进行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
4.资料有变化,忘记修改会怎样?
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如果纳税人未能及时关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
比如,如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职受雇单位将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再如,如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还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5.今年忘记申报了,还能享受政策吗?
今年年末或明年二季度均可再申报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因而,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在领取工资薪金时享受,需要先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并在单位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前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才能在今年剩余月份补充享受2019年的专项附加扣除。
财务处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