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1-08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各位老师(纳税人):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所得税扣税依据为: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每月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我校已从2018101日起,实施了教职工月工资薪金扣除“三险一金”后减除5000元起征点的扣税办法。自201911日起,对符合相应条件的纳税人,还可依法享受总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符合条件的几项扣除。为了切实做好各位老师(纳税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6个具体项目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针对纳税人,每项专项附加扣除需满足的条件、扣除标准等,详见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条件》。

二、扣缴义务人(指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流程图

三、纳税人个人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

根据上述扣缴个人所得税流程图,要依法并准确实施新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最关键的是要采集到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而这些信息必须由纳税人通过手机或电脑,使用专用软件通过实名注册后填报。

1、个人基础信息的采集、完善。纳税人个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的,将对纳税人年度自行申报和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以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显示,我校现在(201812月底)在职教职工和临聘教职工(在学校发工资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已进入税务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除个别无法采集到准确信息的人员外),教职工可进入系统核实、并补充完善所需的个人相关基础信息。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填报。

1 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开始实施日期为201911日,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而其中最主要的程序是采集个人有关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为此,请各位老师(纳税人)根据税务系统201911日升级后推出的供个人纳税人使用的手机APP软件及WEB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操作界面,填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根据6项专项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除大病医疗专项按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外,其他5项,均可根据个人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填报、提交(具体填报方法详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①不论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纳税人都必须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②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并且,每年12月份,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交给单位;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1月起会暂停办理扣除,经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③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个人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31日至61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您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填报时间及要求

请各位老师(现在职教职工和学校发放工资的临聘职工),认真阅读《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享受条件》、《个人所得税转附加扣除政策操作指引》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等文本,并根据本通知要求,于2019115日(下周二)前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提交。上述资料文本将以电子稿形式发至学校群共享文件。

 

                                                  财

                                                2019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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