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接受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6-26 点击数: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员工,现将我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我校作为收款方,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方为企业的,需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购买方为个人的,须提供购买人的身份证号码。

2、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二、接收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付款方,对方向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

1、给对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

单位 名 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税务登记号:12430000444875545D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

电话号码:073182841053

开户银行:农行长沙枫林分理处

账 号:18058401040003171

2、师生员工在接收对方的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对方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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