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员工,现将我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我校作为收款方,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方为企业的,需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购买方为个人的,须提供购买人的身份证号码。
2、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二、接收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付款方,对方向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
1、给对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
单位 名 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税务登记号:12430000444875545D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
电话号码:073182841053
开户银行:农行长沙枫林分理处
账 号:18058401040003171
2、师生员工在接收对方的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对方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7.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