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校在新税法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的通知

作者:李天亮 时间:2020-07-20 点击数:

                     编号:2020002

 

各部门、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文件精神,201911日起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为了方便教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个税政策,结合学校目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税扣缴政策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扣缴方式:每月预扣预缴,次年对个人四项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年度预扣缴情况,税款多退少补。四项综合所得是指:教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上述四项综合所得具体每月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1、基本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11日起至扣缴月份的累计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专项扣除指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附加专项扣除政策及信息报送,请关注学校财务处已发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18日财务处网页和相关QQ群已发送)。请有符合条件的申报项还未进行个人附加扣除信息申报的教职工,及时对照通知具体操作指南进行申报。

2、举例说明:

120XX1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0-2000-3000-0=5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1月份应预扣预交税额=5000*3%=150元。

220XX2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则1月、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5000)-(5000*2)-0-(2000+2000)-(3000+3000)-0=10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2月份累计应纳税额=10000*3%=300元,实际预扣预缴税额=300-150=150元。

320XX3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扣除信息与上月一致, 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5000+15000-5000*3-0-2000+2000+2000-3000+3000+3000=15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3月份累计应纳税额=15000*3%=450元,实际预扣预缴税额=450-300=150元。

420XX8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扣除信息与上月一致, 8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8-5000*8-0-2000*8-3000*8=40000元,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

8月累计应纳税额=40000*10%-2520=1480元,实际预扣预缴税额=1480-150*7=430元(因为前面1-7月每月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均未超过36000元,对应税率均为3%,每月预扣预交税额均为150元);而8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元,超过了36000元,所以对应税率为10%

其他月份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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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报酬所得

1、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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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人员:为学校非雇人员。

学校给予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为雇员,我校雇员主要包括:学校在编人员,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员,人事处备案的编制外人员,退休返聘人员。除此之外的人员一律为非雇员,如:外聘教师、兼职人员、其他校外人员等。在给非雇员发放劳务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三)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减除费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举例:

1)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20000-20000×20%)×20%-1410=1790

2)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10000-10000×20%)×70%×10%-210=350

二、年终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新税法工资薪金计税采用累计预扣法,如果教职工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年度内预缴税额应等于应纳税额,将不办理汇算清缴。如果教职工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汇算清缴时需要补交差额税款,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则需要申请退税处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办理时间: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汇算清缴具体办理流程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关于年终奖计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20181227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1231日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财 务 处   

     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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